博士班修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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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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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7日經臺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審議通過
-2003年12月5日經臺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第一次修正通過
-2005年 8月10日經臺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第二次修正通過
-2006年10月30日經臺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第三次修正通過
-2007年1月18日經臺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第四次修正通過
-2008年2月29日經臺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第五次修正通過
-2009年5月20日經臺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第六次修正通過
-2010年6月30日臺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第七次修正通過
-2011年10月7日臺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第八次修正通過
-2012年5月4日臺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第九次修正通過
-2012年5月16日臺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第十次修正通過
-2012年8月21日臺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第十一次修正通過
-2014年11月14日臺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第十二次修正通過
-2015年12月18日臺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第十三次修正通過
-2018年03月30日臺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第十四次修正通過
-2019年10月04日臺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第十五次修正通過
-2021年05月07日臺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第十六次修正通過
-2021年07月14日臺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第十七次修正通過
-2022年12月16日臺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第十八次修正通過
一、入學資格
符合國立臺北大學碩博士班修業章程入學管道之規定,始取得入學資格。
二、獎助學金
博士生有專職之工作者,不得支領獎助學金。支領獎助學金原則以學期為單位,若有協助所上工作者,得不受學期為限。
三、學分/選課
每位博士生於入學時,未選定指導教授前,由博士班導師指導選課及相關事宜,博士生於選定指導教授後,每學期課程選定,必須經指導教授同意。
博士生修習課程輔導原則︰
(一)原具有都市計劃相關領域之學士或碩士學位背景之博士生,應加強相關專門課程之學習。
(二)原非都市計劃相關領域之學士或碩士學位背景之博士生,需修習「都市計劃概論及實務操作」(0學分)、「規劃管理法規與體制」與「規劃理論」,其可計入畢業學分數;另經所務會議決議應先補修課程,若屬於大學部課程者,不計入畢業學分數。
(三)原由本所碩士班畢業之博士生,如重複修習與碩士班研修期間相同課程者,均不得計入博士生畢業規定總學分數。
(四)非本所碩士班畢業之博士生,如重複修習與碩士班研修期間相同或性質內容相似課程者,其修習學分不得計入博士生畢業規定總學分數。
(五)博士生尚未通過資格考前,必須二學期選修專題研究,待修畢二學期專題研究後,至通過資格考期間,不需再修習專題研究課程,但每學期期末仍需進行一次研究報告。
(六)博士生畢業學分為18學分,課程學分之採認由所務會議決定。
四、商請指導教授、成立考核委員會、平常考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申請及評定依「國立臺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博士班學生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五、博士學位考試申請
(一)申請人已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二)達到下列條件:
1.申請人積點必須達到十分(含)以上,積點之計算如下表,且十分(含)以上之積點中至少包括
(1)國際期刊(SSCI、SCI(含SCIE)、AHCI期刊)一篇或TSSCI期刊二篇
(2)承前項(1)之規定,需為獨立、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之期刊一篇。
SSCI、SCI(含SCIE)、AHCI期刊 | TSSCI期刊 | 出國進修 (以一次為限) |
以外語親自發表之國際研討會論文 | |||||||
獨立作者 | 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 第二作者 | 第三作者及以後 | 獨立作者 | 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 第二作者及以後 | 3個月 | 4個月 | 5個月及以上 | 第一作者 |
8.5分 | 6分 | 4分 | 2.5分 | 3.5分 | 3分 | 1.5分 | 4分 | 5分 | 6分 | 1.5分 |
2.國際專書文章與未被SSCI、SCI(含SCIE)、EI、AHCI收錄之國際期刊文章提送所務會議並經審查通過,得比照SSCI、SCI(含SCIE)、EI、AHCI期刊之積點標準,由所務會議決議給予積點。
3.若出國進修必須先提出進修計畫(含進修單位接受或邀請函),且國外之進修不得分期完成,完成進修後須有修業證明。國外進修表現優異並經所務會議認可者得再加分。
4.以外語親自發表之國際研討會論文,應在會議舉辦前六個星期將研討會相關資料(至少包括:研討會名稱、舉辦日期及地點、徵稿方式、詳細議程、發表文章摘要等資料)初審該次國際研討會之代表性,初審通過者方有效。會議後需繳交全文經所務會議複審通過,該次發表論文才可計入積點。惟國際研討會論文計入積點以三篇為上限。
5.提出外國語言能力證明,本規定所稱「外國語言能力證明」為以下擇一:
(1)托福測驗(IBT TOEFL成績61分以上、CBT TOEFL成績173分以上或PBT紙本考試成績500分以上。)
(2)多益測驗(TOEIC)600分以上
(3)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GEPT)中高級初試
(4)國際英語測驗(IELTS)5.5級以上
(5)持有在英語系國家大專以上學位證明者。
(6)申請人完成以下規定之英語研修訓練並且積點達到十分以上
A.前往國際研討會親自以英語發表研究論文(依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辦理),每篇2分;若是國際研討會於英語系國家(不包含香港、新加坡)舉行,則每篇3分。發表上限至多三篇,且不得為同一篇。
B.修習本所教師開設之全英語授課課程及格(每一學分1分)。
C.修習本校開設之全英語授課課程及格,且課程內容符合都市計畫相關議題,並經所務會議認列通過(每一學分1分)。
C.前往英語系國家進修3個月以上(依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辦理):其計分方式為3個月以上、未滿4個月得4分;4個月以上、未滿5個月得5分;5個月以上得6分。
(7)其他經所務會議認可之外國語言能力證明。
(三)經指導教授同意後送所務會議核可。
六、組織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
(一)由指導教授推薦校內外口試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以上,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兼考試委員會主持人(論文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經所務會議討論通過後,由所長報請校長發聘。必須於考試一個月前,提出申請。
(二)博士學位候選人於申請學位考試時,為協助所務會議對提聘口試委員資格標準之認定,除考試委員名單外須同時提交校外口試委員簡歷及著作目錄。
七、博士學位考試
(一)於所務會議通過組織考試委員會後及正式口試之前,應完成下列事項:
1.提出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詳附件一)經指導教授審閱認可。
2.公開辦理博士論文口試稿試前發表會,並將論文口試稿及修習期間之成果裝訂成冊公開展覽二週。
(二)學位考試必須公開並有專人記錄、錄音。三分之二(至少五人)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中須有校外委員三分之一,始能舉行。
(三)學位論文考試通過後,在上傳畢業論文於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前,應再次提出論文原創 性比對報告(詳附件一)經指導教授審閱認可後,才可辦理離校手續。
八、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國立臺北大學碩博士班修業章程及相關法令辦理之。
九、本規定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