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班修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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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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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3日經臺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審議通過
-2007年1月18日經臺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第一次修正通過
-2007年8月10日經臺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第二次修正通過
-2008年5月19日經臺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第三次修正通過
-2009年6月05日經臺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第四次修正通過
-2010年6月30日經臺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第五次修正通過
-2011年5月06日經臺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第六次修正通過
-2011年9月14日經臺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第七次修正通過
-2012年2月17日經臺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第八次修正通過
-2013年5月3日經臺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第九次修正通過
2016年4月8日經臺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第十次修正通過
-2016年5月6日經臺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第十一次修正通過
-2016年9月7日經臺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第十二次修正通過
-2017年11月3日經臺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第十三次修正通過
-2018年06月29日經臺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第十四次修正通過
-2021年01月08日經臺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第十五次修正通過
-2021年07月14日經臺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第十六次修正通過
-2022年12月16日經臺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第十七次修正通過
-2024年01月11日經臺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第十八次修正通過
一、本辦理事項係依據學位授與法、國立台北大學碩博士班修業章程、國立台北大學碩博士學位考試細則及相關規定訂定之。
二、校外兼職之禁止
碩士班研究生一律不得在校外兼職,情況特殊者,應向所長報備且經所務會議同意後,始得在校外兼職並得視情況延長其修業年限。
三、畢業學分之規定
(一)碩士班畢業學分至少為36學分,其中包括所有必修課程、合乎規定數量之核心課程與領域課程及提出修業期間內符合本所規定之外國語言能力證明,方得畢業;前述課程內容與數量之規定,以研究生入學當年所公布者為準。
(二)非都市計劃相關科系畢業或未曾修習「都市規劃實習(務)課程」之碩士班入學新生,經所務會議決議者,應於第一學期選修本所開立之「都市計劃概論及實務操作」課程(0學分);成績不及格者,不得畢業。
(三)本所研究生得選修非本所碩士班或博士班課程。
四、指導教授之遴請
研究生遴請之指導教授,應至少一人為本所專任教師。每屆碩士班以不超過五位研究生為原則。
五、學位論文考試
(一)本所碩士班學位論文考試包括「論文計畫書繳交」、「論文計畫書口試」及「學位考試」三階段,其中「論文計畫書口試」及「學位考試」以口試方式進行。
(二)論文計畫書繳交:
1.本所碩士班研究生應於每年6月30日(因故未能順利至曼徹斯特大學雙聯學位者,可延後至7月31日)或12月31日提送經指導教授簽名認可之論文計畫書一式二份至所辦公室辦理審查,未提出論文計畫書審查申請者,不得辦理後續之論文計畫書口試及學位考試。
2.論文計畫書由本所專任教師於下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審查討論。經評定為「修正後再議」者,須於審查完成後二週內提出經指導教授簽名認可之論文計畫書修正本一式二份,並經所務會議認可後始為通過。其經評定為「不宜進行」者,須於審查完成後四週內提出經指導教授簽名認可之論文計畫書修正本一式二份,提交所務會議進行第二次審查。第二次審查仍經評定為「不宜進行」者,或未於6月30日、12月31日提送論文計畫書者,應於間隔一個學期後之開學日重新提出申請,審查過程同前所述,直到通過為止。
3.論文計畫書內容需包括: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與內容、研究相關文獻及方法之討論、研究步驟與流程、基礎資料與分析架構、預期成果等項目。
(三)論文計畫書口試:
1.通過論文計畫書審查之研究生,始得提出論文計畫書口試之申請,論文計畫書口試應於學期結束日(1月31日或7月31日)前舉辦,申請者須於計畫書口試舉辦日期一個星期前至所辦公室辦理登記,並由指導教授推薦一名以上口試委員辦理論文計畫書口試。
2.論文計畫書口試應在本所所在地公開辦理,未辦理論文計畫書口試者,不得辦理後續之學位考試。
3.論文計畫書口試經指導教授與口試委員評定為「不建議在本下學期辦理學位考試」者,不得在下學期提出學位考試申請。
(四)學位考試:
1.論文計畫書口試通過並提出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詳附件一)經指導教授審閱認可後,得依本校規定之程序及期限,提出學位考試之申請。
2.有關口試委員之遴聘,依本校規定辦理。
3.學位考試應在本所所在地公開辦理,口試過程中應錄音或指定專人詳實記錄,並於口試舉辦後一星期內將記錄結果送交所辦公室存查。
4.學位論文考試通過後,在上傳畢業論文於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前,應再次提出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詳附件一)經指導教授審閱認可後,才可辦理離校手續。
六、本規定第三點第1項所稱「外國語言能力證明」為以下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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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托福測驗(IBT TOEFL成績61分以上、CBT TOEFL成績173分以上或PBT紙本考試成績500分以上。)
(二)英國文化協會之國際英文語文測試(IELTS)成績5.5
(三)多益測驗(TOEIC)成績600分以上。
(四)財團法人語言測驗中心之全民英語能力檢定(GEPT)中級(中高級初試)
(五)持有在英語系國家大專以上學位證明者。
(六)日本語文能力測驗 JLPT第3級以上合格。
(七)其他經所務會議認可之外國語言能力證明。
修習下列課程之修習下列課程之一且成績及格者,視為取得本所英語能力畢業資格:一且成績及格者,視為取得本所英語能力畢業資格:
(一)本校開設之一學期零學分、每週兩小時之英語精進課程。
(二)本所教師開設之全英語授課課程。
(三)本校開設之全英語授課課程,且課程內容符合都市計畫相關議題,並經所務會議認列通過。
七、本規定未規範事宜,依本校相關法令辦理之。
八、本規定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